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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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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13:53:53

陈高超

陈高超 律师

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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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得知,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在二十年内,诉讼时效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那么为什么对于民间借贷中的借款有如此长的诉讼时效保护期?

  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若采纳自权利发生之日的次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算点,那么债权人应合理推知,在借款发放的次日,任何潜在的侵权行为便已然发生。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若将不设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案件,同样适用自权利发生之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原则,那么所有此类借贷关系的法律追诉时效都将严格限定在三年之内,超出此期限则将失去法律的保护。这一规定无疑增强了债权人在进行借贷活动时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产生有钱不敢借的消极思想。再者,债权人慷慨解囊,将资金借予困境中的个体,以支持其生产与生活之需,并不急于追讨,此举实为乐于助人的善意之举,值得社会广泛认同与赞赏。若将此善意行为曲解为债权人懈怠行使权利,并因此承担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律后果,这无疑是对善行美德的打压与否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最后,对于那些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我们难以在借款之初或权利产生之时就准确判断其是否会引发侵权问题。这是因为,大量未设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案例中,债务人通常会在自身具备清偿能力时主动归还借款,真正需要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案例相对较少。如果我们将权利产生后的次日视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那么这一原则可能将那些事后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未实际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错误地归类为侵权民事行为。此外,我们还需要明确,权利产生之日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事实状态,它们不能简单地等同或混为一谈。这是因为,在客观事实上,权利的产生并不等同于权利立即受到侵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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