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不能仅以签名被伪造为由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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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是公司法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常见形式,而实务中伪造股东签名以通过决议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对此在《公司法》中,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救济方式。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新增决议不成立的救济方式后,被伪造签名的股东能否通过主张决议不成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裁判要旨
股东仅以股东会决议上的部分签名被伪造为由,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正确途径是根据案件属于实体违法或程序违法,主张该公司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
案情简介
一、2007年4月24日果品公司成立,其中蔚然持有1%股份,其余股权由兴合公司等10名股东持有。
二、2017年7月,果品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经营期限从2017年延长至2027年。
三、蔚然以对该股东会决议并不知情、该决议上股东“蔚然”签字系伪造为由,向长春市宽城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对蔚然不生效和不成立。
四、一审法院支持了蔚然该诉讼请求,判决该股东会决议对蔚然不生效和不成立。
五、二审法院长春市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该股东会决议有效。再审法院吉林省高院维持二审判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