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需不需要通知债务人,该怎么通知?5月25日,笔者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涉及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邀请法官解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案情
被告与案外人曾签订关于某校食堂加建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案外人承包某校食堂的加建钢结构项目,并对分包范围、分包内容、计价方式等进行了约定。项目完工后,被告向案外人支付工程款30万元,剩余46万元未支付。后来,案外人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案外人将关于某校食堂加建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中的相关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等全部金钱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自愿受让前述债权。
该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案外人及原告均未通知被告,原告直接向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6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审理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对债权转让一事不知情,原告及案外人均未以任何方式向其通知,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碑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受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客观上已经产生了使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应当认定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了法律效力,被告应向原告直接履行支付剩余款项的义务。经过法官向当事人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点评
碑林区法院速裁庭法官俱艳妮介绍,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以起诉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并未进行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既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通知,目的均是让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事宜。
俱艳妮表示,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保护债务人,使债务人及时了解债权转让的事实,避免因债务人不知情重复履行或者向错误的债权人履行的风险,给债务人的履行增加负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未通知债务人不影响受让人对转让债权的取得,但是为了债权的顺利流转,无论是出让人还是受让人,在权利转让之后均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债务人,该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至于合理期限的判断,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来确定。
通知的对象,应当是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授权的代理人。另外,债权人在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事宜之前应当充分考虑好相应的后果,否则一旦通知了债务人,再想撤回则需要经过受让人同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