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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限制

更新时间:2024-02-01 11:25:25 人浏览

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风险代理仅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在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以及劳动报酬等涉及人身和最基本民生的民事案件中,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2. 在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中,也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同时,对于婚姻继承案件,以及涉及寻求公权力救济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等,也不宜实行风险代理。

3. 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不能限制当事人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并设定惩罚性条款。

4.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律师滥用风险代理制度,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请注意,这些限制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具体法律法规有所不同,因此在选择风险代理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限制(图1)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