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8-27 11:58:39 人浏览
邻居老周前年借给朋友八万块救急,当时碍于面子,借条上只写了借款金额和还款日期,利息那一栏空着没填。今年朋友还钱时只肯还本金,老周纳闷:这钱我相当于白借了两年,利息真的一分都要不到吗?
先说结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借条没写利息,法律默认是不给利息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老周的情况正好是“没约定”,所以朋友只还本金,从合同角度站得住脚。这也是为什么借钱时哪怕关系再好,利息怎么算也得白纸黑字写清楚,否则真到还钱时,出借人很难主张。
这里有个很多人不知道的补救点:虽然借期内没利息,但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出借人可以从逾期那天起要“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既没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法院是支持的。
也就是说,老周虽然拿不到借期内的利息,但朋友过了还款日还拖着不还,老周可以从应还那天起,按一年期LPR(目前大概百分之三点几)要逾期利息。这笔钱虽不多,但道理上站得住。
如果当初就想收利息,借条上一定要写明白三点:一是利率多少,比如“月息一分”;二是按年还是按月算;三是别超过司法保护上限。根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过部分法律不支持。
还有个常见坑:别用“利滚利”写进借条,复利计算超过部分同样不受保护。最好把利息是按期支付还是到期一并还,也写清楚,免得日后扯皮。
还有个中间地带:借条写了“按银行利息算”,但没说哪家银行、几倍,这种属于“约定不明确”。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法院同样推定为无息;只有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才可能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民间借钱,利息写得越具体越好,含糊其辞反而对自己不利。
借钱是情分,落字据是规矩。借条上利息栏宁可空着也别乱写,但真想收利息,就写明确、写合法,这样既保全关系,也保住自己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