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2 16:51:50 人浏览
1. 遗嘱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这是代书遗嘱的一般要求。
2. 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而不能是他人的财产或者共有财产。
3. 必须有至少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是那些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4. 代书遗嘱上需要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立遗嘱人无法书写自己的姓名,则需要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名。
5. 代书遗嘱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且代书人应当在遗嘱上注明“代书人”字样。
6. 如果遗嘱中有录音或录像等视听资料,则需要在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录制。
7. 如果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无法书写自己的姓名,则需要在遗嘱上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名。
8. 遗嘱应当妥善保存,以便在需要时可以证明其真实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代书遗嘱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1. 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违背了公序良俗;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了遗嘱;
4. 遗嘱没有在见证人见证下签署或者签署不真实;
5. 见证人未按照规定签署见证;
6.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