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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要向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吗

更新时间:2024-03-01 13:50:16 人浏览

行政诉讼原告要向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吗?答案是:不一定。

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要求行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自己进行辩护和证明。但并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需要公开。行政部门有权对某些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进行保密。

如果原告认为行政部门拒绝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行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公开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原告要求公开某些信息,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不能随意泄露他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行政诉讼原告要向行政部门信息公开不是绝对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维护自己权益的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

行政诉讼原告要向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吗(图1)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