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郑十年前拿了公司一笔钱,当时没被发现,后来他辞职换了城市,以为这事永远过去了。今年公司查账发现亏空,报了案,警察找到了他。老郑辩解说:都十年了,不是早就过了追诉时效了吗?为什么还能抓我?现实中很多人对“追诉时效”有误解,以为犯罪只要熬过几年就“安全”了。这篇文章把追诉时效的规定和例外讲清楚。
一、追诉时效是什么意思?能“熬”过去吗?
追诉时效,通俗说就是犯罪发生后,经过一定年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它依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期限。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分四档: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五年;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时效是十年;
十年以上的,时效是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时效是二十年。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要注意的是,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是从被发现、被报案之日起算,很多人对此理解有误。
二、过了追诉时效,就一定不追究吗?两类例外
第一类例外是“追诉时效中断”。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你十年前犯了罪,五年前又犯了另一个罪,前罪的追诉时效要重新起算,之前熬的时间全部作废。老郑如果这十年里又犯过别的罪,他的追诉时效早就重新起算了,十年“白熬”。
第二类例外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案发被立案,你逃到天涯海角,追诉时效都不会“过期”。另外,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不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所以“熬年头”能躲过追责,前提是:既没再犯罪、又没被立案、也没被被害人控告,三者同时满足才可能。
三、过了时效的案件,司法机关怎么处理?
如果确实超过了追诉时效,且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形,处理方式有两种:
一是撤销案件、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公安机关会撤销案件,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会终止审理,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宣告无罪。
二是报请核准追诉。前面说过,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超过二十年仍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实践中,如果案件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大,或者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检察院可能核准追诉。
另外提醒一点:追诉时效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比如
故意伤害过了追诉时效不判刑,但被害人提起民事
赔偿诉讼,侵权责任仍然存在,该赔的钱一分不少。
一句话总结:追诉时效按法定最高刑分四档,五年到二十年不等,从犯罪之日起算。但别指望“熬年头”脱罪——追诉期内再犯罪要重新起算,被立案后逃避侦查则不受时效限制。了解追诉时效,不是教你钻空子,而是知道哪些案件确实不该再被追究,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