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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一月一般判几天

更新时间:2023-11-20 15:32:05 人浏览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多久探望一次子女。在正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协商确定探望子女的时间和地点。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依法与未与共同生活的子女见面交流。

探望权的基础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然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孩子。这一关系既包括物质上的抚养关系,也包括精神上的交流关系。只要确定了直接抚养权,探望权就会同时成立,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也会直接获得探望权。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是指探望权主体探望子女的时间、地点频率、实现方式等。有两种方法可以确定探访权的行使方式: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法院判决决定。

并且以当事人协商确定为优先事项,只有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探望权行使方式时,也以调解为主。

总而言之,探访权有协议的,根据协议,没有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一周一次,也可以一月一次。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双方同意离婚的,应当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如无离婚协议,可补充协议或不约定,由探访者临时通知。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探视权一月一般判几天(图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