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离婚探视权一个月几次

更新时间:2023-11-17 10:29:31 人浏览

具体的探视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所有协议都必须基于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则,基本上每周可以探视一次。

离婚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在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视权人应当确定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地点,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协商或者法院裁决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关于离婚探视权一个月几次的问题,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离婚探视权一个月几次(图1)

在判决中,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探视权的安排:

1. 子女的年龄和意愿;

2. 父母的身体状况和意愿;

3. 父母的工作性质和居住地;

4. 父母的经济状况和抚养能力;

5. 其他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因素。

只要探视是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有监护权的一方就不能阻止另一方探视子女。探望实际上是对孩子心理上的一种安慰作用,对孩子来说是有益而无害的。但如果一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孩子的成长有一些不利影响,另一方可以拒绝探视。但对于如父母关系恶化,或探视权人未能及时支付赡养费等原因,不能成为中止探视权的理由。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和建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