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8-13 14:18:35 人浏览
婚姻在法律上有着多种情形,可撤销婚姻就是其中一种特殊情况。了解可撤销婚姻由谁提出,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接下来法临小编将为大家详细阐述这方面的内容。
可撤销婚姻的提出主体主要是受胁迫的一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比如,一方以伤害对方父母的生命相威胁,强迫对方与其结婚,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重大疾病通常指的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例如,一方患有艾滋病却在婚前隐瞒对方,另一方在知晓后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提出撤销婚姻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而不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是为了确保撤销婚姻的程序合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撤销婚姻提出的时间限制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角度来看,设定时间限制可以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没有时间限制,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方可能在多年后才提出撤销婚姻,这会对双方的生活、财产等各方面造成极大的影响,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例如,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了房产、生育了子女,多年后一方突然提出撤销婚姻,会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变得异常复杂。
从证据收集的角度考虑,时间限制有利于证据的保存和收集。随着时间的推移,与胁迫行为或者隐瞒重大疾病相关的证据可能会灭失或者难以收集。比如,胁迫时的证人可能因为时间久远而记忆模糊,或者相关的医疗记录可能因为医院保存期限等原因而无法获取。规定时间限制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证司法机关能够更准确地查明事实真相。
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方面来说,时间限制可以督促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方尽快做出决定。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有责任关注自身权益,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给予过长的时间,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产生懈怠心理,不利于其积极解决问题。
当可撤销婚姻被提出并经法院判决撤销后,财产分割问题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可撤销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例如,在受胁迫结婚的情况下,受胁迫方通常属于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对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如房屋、车辆等,如果能够证明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一般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一方能够证明某项财产是其个人出资购买的,那么该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比如,一方在同居期间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且有相关的付款凭证等证据,那么这辆汽车应归其个人所有。
在分割财产时,还需要考虑到双方的生活实际需要。如果一方在婚姻撤销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例如,一方因照顾家庭而没有工作收入,在婚姻撤销后生活无以为继,另一方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如果涉及到债务问题,对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是一方个人的债务,则由其个人承担。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可撤销婚姻的提出主体、提出时间限制的意义以及提出撤销后财产分割的相关内容。那么,可撤销婚姻提出后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呢?可撤销婚姻提出的证据有哪些要求呢?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