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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更新时间:2021-09-28 09:57:59 人浏览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图1)

 

一、赠与人能否撤回赠与?
 

大多数情况下的赠与合同,受赠人都是纯获利者,且很多时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出于一时情感因素而欠缺考虑,因此也不能完全按照其他合同的规则来约束,否则会对赠与人太过严苛。因此,法律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在反悔时可以撤销已经形成的赠与合同。
 

但是,撤销权不是随意行使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赠与人的撤销权利有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我们将在下面分别论述。
 

二、任意撤销权
 

虽然叫“任意撤销权”,但绝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否则就将导致赠与合同毫无约束力。所谓任意撤销权实际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不说明缘由而撤销赠与合同,这里的“一定条件”是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点:
 

(一)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进行转移登记。简而言之就是,若赠与的是动产,必须是还未将该动产交给受赠人;若赠与的是不动产,必须还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部分已经送出去了,另一部分还没送,这时候已经送出的部分是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的。
 

(二)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换句话说,如果是赠与的是救灾物资、扶贫物资等,是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的。
 

(三)赠与合同未经公证。经过公证的合同,应该认为是双方深思熟虑后所作出的约定,如果在授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将极大地削弱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也是对受赠人权利的侵犯,同时也是对公证机关公正效力的动摇。综上所述,赠与物尚未交付或变更登记、赠与不具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且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赠与人可以不说明理由撤销赠与。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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