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以下四种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或者证据有异议并提出上诉,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
“事实或者证据”,二者是选择关系,是指对其中之一有异议。所谓“异议”即不同意见。
第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是案情重大,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需要慎之再慎,只要被告人提出上诉,就应开庭审理。
“死刑案件”,既包括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也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第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时提出上诉,也不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第二审人民法院都应当开庭审理。
第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开庭审理”,是指参照第一审案件的开庭程序进行审理,即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通知辩护人、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