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宠物伤人事件频发,因遛狗未拴绳、违规饲养烈性犬引发的赔偿纠纷屡见不鲜。本文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析饲养人需承担的法定责任及受害者维权路径。
一、饲养人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系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除外。实务中,未拴狗链、未佩戴嘴套等行为可直接推定饲养人存在管理过失。2023年北京某案例中,犬只扑咬路人致伤,法院以“未采取安全措施”判决饲养人全额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
二、烈性犬饲养的绝对责任
违规饲养烈性犬(如藏獒、斗牛犬)致人损害的,饲养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47条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伤人,无论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均须赔偿全部损失。2024年上海某小区内,居民因邻居违规饲养烈性犬受伤,法院判决饲养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三、受害者证据固定要点
1.即时取证:拍摄犬只品种、未拴绳状态及伤情照片,留存医院诊断书、费用票据;
2.证人证言:收集目击者联系方式,调取公共场所监控录像;
3.索赔范围:除医疗费、误工费外,可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024年杭州某案中,幼童面部被咬伤留下永久疤痕,法院支持5万元精神抚慰金。
律师行动建议:遭遇宠物伤害后,应立即报警并前往医院治疗,24小时内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在线申请证据保全。若饲养人拒绝赔偿,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清单》,依法主张后续整容费、康复护理费等长期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