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6日晚上8点左右,魏某遛完狗走进小区时,宋某的狗在无人牵管的情况下,从距离魏某20米左右的自家车库冲出,对魏某及其宠物狗进行攻击。
其间,魏某见两只狗扭打在一起,遂用手里的食物进行驱赶。宋某此时才慢悠悠地从车库走出,牵走其狗。
回家后,魏某发现自家狗被咬伤,当即将其送往宠物医院就医。第二天,因狗的伤情严重,便又送往宠物医院治疗。两次共花费宠物医疗费用2344元。
魏某认为,宋某对所饲养的狗管理存在疏忽,没有牵好狗绳,才导致两狗之间打架,自家狗被咬伤。宋某应承担自家狗治疗的费用及自己因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
宋某辩称,狗与狗之间相互打架是它们之间的亲热表达方式,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不应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其本人不是狗的主人,狗主人是其姐姐。当时姐姐在外地,由姐夫在家饲养该狗。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在发生狗与狗打架事件后,宋某从车库出来将狗牵走,且在随后的公安机关的调解过程中,宋某也表示自己为此事负责。综合各种证据,可确认宋某为狗当时的实际管理者,其应在饲养狗的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避免其宠物狗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法官释法说理,魏某与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宋某一次性支付魏某2500元。宋某当庭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