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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综合咨询

874浏览

2025-03-24 10:08:44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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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式是认缴制,即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由约定出资期限。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仅以法人名义下的所有财产承担责任,作为法人企业的股东在不存在欺诈和滥用法人有限责任的情况下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只需要依据章程的规定按期缴纳注册资本。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应当依法履职,在运用认缴制优势的同时,尽到股东义务,妥善处理公司债务,避免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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