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引发的争议集中于婚姻关系解除的不可逆性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202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实务要点如下:
一、婚姻关系效力不可逆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及《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婚姻关系自离婚登记完成即解除,当事人不得以“虚假意思表示”主张离婚无效。即便双方私下签订复婚协议或说明“假离婚”意图,法院仍会认定婚姻关系已终止。例如,北京某夫妻为购房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反悔拒绝复婚,法院明确拒绝恢复婚姻关系,强调离婚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
二、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
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若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如约定“财产仍共有”),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主张无效并重新分割。实务中,法院会审查离婚前后的补充协议、聊天记录等证据。例如,王某与林某离婚前签订《说明》,明确离婚仅为出售房产,法院据此认定备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归属无效,判令重新分割售房款及新购房产。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若假离婚导致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请求撤销相关条款。但需综合考虑子女抚养费、离婚过错等因素,避免过度干预离婚自由。例如,夫妻为逃避债务将房产转移至一方名下,债权人举证后可撤销该分割条款。
欺诈、胁迫情形下的撤销权
一方受欺诈签订离婚协议(如隐瞒转移财产目的),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撤销财产分割条款,但需举证欺诈行为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果关系。
三、风险防范与救济建议
事前防范
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财产实际归属,并进行公证;
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明“假离婚”真实意图的证据。
事后救济
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重新分割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债权人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起诉撤销财产转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总结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远高于预期收益,婚姻关系解除不可逆转,财产分割条款亦可能因虚假意思表示被推翻。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实现经济目的,避免因“假离婚”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遵循“身份关系不可恢复”及“财产分割需真实意思表示”原则,建议注重证据留存与法律合规操作,以维护自身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