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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乘电梯摔断胸椎,超市要不要担责?

#综合咨询

875浏览

2025-03-06 10:27:33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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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张老太平时住在农村老家,自从儿子有了孩子,张老太便到家住县城的儿子家照看孙子。2024年1月29日,张老太看儿子儿媳上班忙,想提前帮忙购置点年货,于是前往小区附近的某超市购物。超市在负一层楼,需要乘坐电梯进入。张老太乘电梯时,在电梯口摔倒,造成张老太胸椎骨折。张老太伤后住院治疗,对于医疗费的承担问题,张老太多次与超市协商未果。张老太一纸诉状将超市及超市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伤后经济损失6000元。

  裁判结果

  莒南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张老太受伤与某超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张老太伤后经济损失该如何计算?莒南法院受理后,法官通过了解双方当事人及查看现场监控,初步了解了事发的经过:事发现场电梯为扶梯,张老太在乘坐电梯时,在电梯口滑倒,自称是下雪电梯口湿滑。张老太受伤后被120车送入某医院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查看监控,某超市未在电梯口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查明案情后,法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责任的分担和损失的认定均存在较大争议,各自指责对方的错误,强调自己的理由。经过法官、调解员反复的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超市赔偿张老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5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超市作为公共场所,其经营者负有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应当对电梯口这种行人必经区域进行安全维护,消除安全隐患。超市未随时确保该区域地面干净、安全,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张老太摔倒受伤,应当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过湿滑地面时没有提高安全注意义务,谨慎慢行,对于自身摔伤的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超市的责任。法官在审理发生于公共场所的侵权案时,会兼顾法、理、情,通过调解或判决积极引导社会成员进一步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和谐意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犯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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