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因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这里的认识错误须具备"实质性"与"排他性"双重特征,即错误认识必须直接导致财产处分,且不存在其他介入因素。
1、错误认识的形成机制
需证明欺骗行为与错误认识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指出,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特殊认知缺陷(如文盲、认知障碍)实施欺骗,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2、认识错误的认定标准
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的统一
采取"修正的客观说":以普通理性人的认知水平为基准,同时考量被害人的特殊认知能力。如老年人被虚假保健品宣传欺骗,需结合该群体普遍认知特点进行判断。
3、司法证明的特殊要求
需通过客观证据链印证主观认知状态,如收集欺骗话术文本、资金流向异常记录、第三方证人证言等。实务中常采用"推定+反证"模式:基础事实(欺骗行为、财产损失)被证实后,可推定认识错误存在,允许被告人举证反驳。
认识错误的司法认定需穿透表象考察核心事实关联,既要防止客观归罪,也要避免过度主观化裁量。
引用法条
刑法2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