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其他给付。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需要担保人具有为债务人代为偿还债务的能力,其身份还需要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是公民,满足这样的条件和身份才能作为担保人。要作为担保人具体的也可以是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对于企业法人充当担保人的要求,如果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而且还没有经过法人的书面授权而去充当担保人的,这样的法人担保是不成立的。
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起所担保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就要考虑到自己是否能够担保还有担保的是什么等等的问题,同时也会有担保人被起诉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情况,就需要担保人应诉准备答辩状、整理证据、了解情况,进行自保或是承担责任。在进行自保的时候还应该注意的就是保证期限的问题,一般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下,根据债务届满之日起承担六个月的保证期限,超过期限,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