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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追溯期限

#行政纠纷

1059浏览

2024-08-12 15:15:11

朱定佑

朱定佑 律师

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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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一般情况: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2.特殊情况: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即这类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同样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发现”,是指有权处罚机关或行使社会公权力机关通过日常执法检查、相关部门移送、违法单位主动报送、群众举报等各种方式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例如,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它们对违法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其他法律对特定领域或类型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则按照该特别规定执行。

  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溯期限。例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溯期限;又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再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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