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通俗理解就是,“你”实际知道侵害事实的存在,或虽然不知道但是基于“你”的个人经验、社会认识或者职业认识应当能够认识到某个事实的存在。
审判实务中,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不仅包括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包括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是谁,否则要求权利人在不知道权利被谁侵害时承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对权利人显然有失公允。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知道”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以及法律规定,加之生活经验、生活常识,运用逻辑推理进行推断裁量。
因此,对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均可以被认定为“应当知道”。即使当事人不承认“知道”,但结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知道”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这也告诫我们,在权利可能受到侵害时,不要一味的“等”,应当积极行使权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