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7月,上海嘉某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德物业公司)与上海虹口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嘉某德物业公司管理该小区。
物业费为住宅0.4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2.16元/月/平方米,由嘉某德物业公司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
上海新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为该小区一门面房产权人并对外经营。
2016年7月至2022年12月,新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以所在房屋面向主街道、无需从小区进出、未享受嘉某德物业公司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后嘉某德物业公司将新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经查,嘉某德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嘉某德物业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提供相应物业服务。
新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主张商铺面向主街道,物业公司并未提供物业服务。
但涉案商铺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区域,且商铺与所在楼的其他住宅共用楼房本体及供水、供电、排污等公共设施,属于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对于新某某传媒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本院判决新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物业费用,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当下,物业公司、业主、业委会所产生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其中因小区临街商铺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的争议较为特殊。
商铺业主往往主张,商铺外部并不与小区接壤,并未享受小区内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交物业费。
临街商铺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取决于临街商铺是否属于小区物业的组成部分。
临街商铺位于住宅小区边缘,地理位置不同,但临街店铺所需电、水、供暖、排污等基础设施一般与小区住宅共用,负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人员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有关物业管理和服务义务的,可以提出核减相关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