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通常情况下发生在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特殊情形下合同虽然生效,但一方当事人仍可主张因对方的过错行为给自身造成的损失。上述概念中的损失,必然包括直接损失,如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或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等支出的合理费用,为缔约做各种准备时支出的合理费用,为谈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间接损失是一种机会利益的损失,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成立且生效,而放弃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机会。它是相对人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损失,因此也是一种将来或许可得的利益损失。
间接损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分支。从诚实信用原则角度看,信赖利益是由诚实信用原则演化而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保障,该制度通过要求缔约过失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填补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敦促各类民事主体善良行事,恪守承诺。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人对于相对人客观合理的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是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护相对人利益的应有之义。在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中,经常出现投保人的间接损失远远大于直接损失的情况,也就是投保人所失去的与其他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机会利益损失大于其与保险人磋商、准备缔约所产生的损失,甚至在互联网投保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磋商、准备缔约几无实际产生的费用。在上述情形下,如对间接损失不予赔付,会使得有过错的保险人纯享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保险营商环境。
当然,信赖利益损失与间接损失也存在区别。信赖利益损失必须是确定的损失,而间接损失存在不确定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