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01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者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02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广州市目前标准是50元/天。
03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员工经相关部门批准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04工伤康复费用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员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05安装、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
工伤员工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轮椅等辅助器具,或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06生活护理费
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0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照伤残员工的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0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员工由本人提出,或七级至十级伤残员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01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02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若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护理费。
0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员工本人提出,或七级至十级伤残员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04伤残津贴
五级、六级伤残员工原则上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0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06残疾赔偿金差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营养费
如工伤事故同时被安监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或被职业病鉴定机构鉴定为职业病,则企业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差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营养费。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