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一个客户咨询,他是一个公司的监事。
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成了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不仅法定代表人被限高了,他作为监事也被限高了。
按照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这“四类人”进行限高。
在这个案件中,他被执行法院认定为“主要负责人”,从而被限高。
客户觉得很“冤”,因为他已经离职很久了,而且多次催促公司办理监事变更登记,公司也同意了,但以暂时找不到接任人选为由,迟迟没去做变更。
现在被限高之后,工作生活面临诸多不便,如何才能尽快解除?
有三种办法。
第一种办法,向法院提执行异议,要求解除限高。
理由嘛,就是论证他不属于可以被限高的“四类人”。
一来他以前只是监事,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主要负责人,公司的经营决策他说了不算;二来他早已离职,只不过公司迟迟不去做监事变更;三来公司也欠他的钱,他也是受害人。
提出执行异议之后,如果法院予以驳回,还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种办法,办理监事变更登记。
如何强制或者说服公司去做变更呢?
摆在面前就两条路,一个是起诉要求变更,另一个是等到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施行后,修改章程不设监事,从而涤除监事登记。
起诉要求变更,时间周期比较长,而且法院是否支持具有不确定性;即使胜诉,执行阶段也会遇到问题,如果公司还是没有接任人选,监事变更还是做不了。
等到7月1日或以后,修改章程,不设监事,这条路径,比较温和,不必与公司对簿公堂,但需要公司配合。
第三种办法,清偿公司债务或者找债权人和解。
如果公司欠的钱不多,监事可以自掏腰包,先垫钱把债务清偿了,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把自己的限高给解除了。
当然,这种方法,垫的钱很可能收不回来了,金额小还可以接受,金额大就不值得自己去替公司还债。
如果上述三种办法都行不通,其实还有一种权宜之计。
就是因私消费、提前报批。
按照规定,被限高后,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被限制的消费行为(比如坐飞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