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是民事主体日常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两类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脱胎于传统的雇佣合同关系,指提供劳务一方与雇主依据口头或书面约定,接受雇主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务服务,雇主则按约定给付劳务报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就两者的基本构成而言,一般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以完成一定劳务为目的,无需提交工作成果,后者强调交付工作成果。二者看似判若鸿沟,但立足于实务中对两者的甄别、区分却存在较大的难度。一来两者在本质上皆属劳务性合同,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二来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仍未对两者的界分形成统一、明确的标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