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行法的角度来看,赔礼道歉作为一种行为义务,主要包括如下执行手段和方法。
第一,支付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通过金钱罚的方式倒逼债务人履行义务,具有弥补权利人损失和对义务人惩罚的双重功能。
第二,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处的给付义务,既包括金钱给付义务,也包括行为义务。限制消费措施不仅仅具有财产保全的功能,还具有督促履行的功能。如果被执行人拒不赔礼道歉,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司法制裁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制裁措施,对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予以制裁,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公正性。故意不赔礼道歉,是对司法权威的不尊重,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