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即,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其工资收入。那么,如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与大家一同探讨。
1.强制执行工资收入,应提供相应证据
冻结、扣划工资收入,仅仅是冻结被执行人收取工资收入的银行账户是不够的,被执行人只要换个账户,就可以轻松逃避执行。虽然,可以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如拒执罪),但势必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且相关证据并不好收集。
因此,冻结、扣划工资收入,最好申请法院向发放工资收入的用人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基于此,申请执行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对用人单位拥有未来工资收入债权。比如,提供社保记录(含公积金缴纳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工资发放信息、被执行人在用人单位工作、领取工资收入的相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确实在用人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收入。
实务中,有被执行人的社保关系、劳动关系和工资发放关系不在同一用人单位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由此推定,发放工资收入的用人单位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第29条亦明确规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的,以向其发放收入的单位(个人)为协助义务人。
2、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均明确规定,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为免争议,最好在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之前,向法院了解确认必需生活费用的标准和金额。法院亦可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预留生活费的金额。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第29条即明确规定,需要为被执行人预留生活费用的,可以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预留的金额,剩余部分提取至法院账户。
3、续封或协助执行到法院账户
1、协助执行到法院账户
从提高执行效率的角度讲,申请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扣除预留生活费用后,余款汇入法院账户,是比较高效的执行方案。既不用担心被执行人换银行卡,法院也不用扣划,还能第一时间了解被执行人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是否延续。
2、续封
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未来工资收入债权,只能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卡的,应记得续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此,若申请执行人通过冻结工资收入账户方式冻结、扣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
/4、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无执行工资、收入应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前提的规定,不过实务中,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法院通常不会第一时间向用人单位发出协助执行工资、收入的通知,尤其是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冻结、扣划工资收入,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补充执行手段。当然,执行标的比较小,通过一次、二次扣划工资即可实现,也可能直接执行工资收入。因此,若在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最好写明必要性和紧迫性,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比如存在转移风险、现有财产不足覆盖债权本息等,让法官更清晰的了解案情,做出对申请执行人有利的执行措施——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综上,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可以冻结、扣划。为顺利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最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申请法院向发放工资收入的用人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并在通知中写明扣除相应金额预留生活费后,余款汇入法院账户。若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据,说明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