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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违约金的情形

#劳资纠纷

956浏览

2023-12-05 10:21:19

刘双艳

刘双艳 律师

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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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仅能约定两种类型违约金,即劳动者违反因专业技术培训约定的服务期所产生的违约金以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产生的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情形下的违约金。然而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时常在劳动合同中或单独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本市户口,并基于此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金。该违约金类型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如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为由起诉,该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但若劳动者离职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其损失为由起诉,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约定、户口稀缺性、实际任职时间、工资标准、办理户籍实际支出费用情况、对后续人才招聘的不利影响等因素,酌情认定相关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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