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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怕要不回?让与担保:不用拍卖,直接锁定动产、不动产!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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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16:41:23

张雅槟

张雅槟 律师

河南平胜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与债务人借款,除了可以选用抵押、质押等方式之外,是否还有当债务人不还款时实现成本更低的方式?如直接获得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

  完全可以考虑使用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的方式。

  经研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九民纪要》第71、72条。可得而知:

  让与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动产所有权归债权人(或不动产所有权归债务人,当然需过户),债务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继续占有动产(或不动产),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当债务人能够偿还债务时,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仍归债务人,让与担保消灭。让与担保适用于动产(含股权)、不动产。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9条的规定,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当债权人只是基于让与担保取得股权,当公司的债权人主张出资不足承担责任时,该名义股东可以以让与担保取得股权为抗辩,来不承担责任,法院是支持的。

  后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类似,不同之处就是以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以设立一个暂不履行的以担保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履行该买卖合同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当然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后让与担保设立买卖合同时,没有以公示的方式完成交付或过户,这是典型特点。但是,后让与担保要注意并不享有物权效力,只是普通债权的效力,并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较抵押权的优越之处在于不用经过变价程序,降低了实现成本。实践中,可以充分考虑使用这种担保方式。

  具体法条:

  一、《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相关条款

  第68条(让与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主张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回购款本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除外。

  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或者回购对象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当事人约定由债权人在回购日按照约定价格支付回购款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不属于让与担保,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第69条(后让与担保)

  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相关条款

  第71条(让与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支持。

  第72条(后让与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将来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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