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8-08 01:14:24 人浏览
很多做生意的朋友私下问我:公司为了拿下一个项目,给甲方单位的领导塞点好处费,是不是就是大家说的“潜规则”?真出事了,钱是公司出的,是不是罚公司就行,负责人不用坐牢?这个想法特别危险。法律上有个专门的罪名叫单位行贿罪,公司和拍板送钱的负责人都跑不掉。今天用大白话把这个罪名讲清楚。
《刑法》第393条规定得很明白: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只要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去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单位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这叫“双罚制”——单位要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判刑。
这里要特别区分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行贿罪是个人拿自己的钱、为自己办事,立案数额3万元;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立案数额要高得多。量刑差别也大:行贿罪最高可以判到无期徒刑,单位行贿罪最高只有五年有期徒刑。
按照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单笔或者多笔累计达到20万都会追诉。另外要留意,如果钱虽然是公司出的,但送钱换来的好处全进了某个人自己的口袋,那就不能按单位行贿罪处理,而是按自然人行贿罪定罪,处罚更重。
拿真实案例来说,医疗信息化企业卫宁健康的全资子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在2017年到2020年间实施行贿,2026年3月19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罚金80万元;时任董事长周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20万元罚金。公司送钱,拍板的老板一样要坐牢。
单位行贿罪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必查对象,老板、总经理、负责跑关系的业务负责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2026年2月1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创识科技实控人张更生涉嫌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张更生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全部没收。这类案子如果当事人主动交代、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争取缓刑的机会并不小。
从实务角度看,如果公司已经被立案,负责人第一时间应该做三件事:一是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行贿事实;二是尽快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态度很大程度上影响量刑;三是梳理公司的决策记录和资金往来,分清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避免责任被扩大认定。当然,最好还是在源头上别碰红线,健全公司合规制度,业务往来走正规招投标,这才是真正的护身符。
总结一句:公司不是挡箭牌,打着公司的旗号送钱,最后照样是单位犯罪,拍板的负责人一样要担刑责。做生意想长远,靠的是产品和信誉,不是“好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