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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1-09-30 15:15:09 人浏览

网络信息的快速发展在社会中无疑是一把双刃剑,有很多人开始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就是基于网络平台提供了很多对他们成长不利的信息。那么,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我们跟法临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欺诈、教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出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制作或者出售毒品、火器、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了实施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解释(图1)

《刑法》287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犯下下列一种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

(一)为实施欺诈、犯罪方法、制作或出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非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或通讯群;

(二)对制作或出售毒品、火器、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资料,

(三)发布有关实施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有前款罪的单位,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严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单位年龄超过l6岁的自然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可以构成本罪。

(2)本罪主观上只能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4)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电子信息传输渠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

可见,非法使用网络信息罪简单来说就是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法临网小编提醒各位家长,对于适龄青少年最好不要让过多的接触网络信息,或者要时常关注与孩子在网络平台当中的交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