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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证据清单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11-02 10:38:27 人浏览

一、工伤申报证据清单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二、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构成工伤的种种情形,列举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损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及劳动部的一些复函规定的可比照工伤处理的:

1、在本单位的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致病残或死亡的;

2、参加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举行的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致残或死亡的;

3、因医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的;

4、因工作调动在往返途中非本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

5、在前单位已医疗终结的工伤,调往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职工在工作中由于特殊原因(如加班加点)犯病而死亡的。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构成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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