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01 09:46:48 人浏览
离婚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但在某些情况下,离婚是不可避免的。当离婚判决书生效后,需要开具相关证明来证明离婚已经生效。那么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怎么开呢?
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是指在离婚判决书生效后,由法院开具的证明文件,证明离婚判决已经生效。该证明可以用于办理各种手续,如重新办理户口、财产分割等。
开具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需要前往当地人民法院办理。具体步骤如下:
1.携带身份证、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当地人民法院。
2.向法院工作人员说明需要开具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的原因,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缴纳相关证明费用,一般为10元左右。
4.等待法院工作人员审核并开具证明。
1.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只能由法院开具,不能由其他机构或个人代办。
2.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的有效期为3个月,过期后需要重新办理。
3.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只能证明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不能证明离婚的具体事项,如财产分割等。
离婚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但在某些情况下,离婚是不可避免的。当离婚判决书生效后,需要开具相关证明来证明离婚已经生效。开具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需要前往当地人民法院办理,缴纳相关费用后,等待法院工作人员审核并开具证明。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只能证明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不能证明离婚的具体事项,如财产分割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