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8-08 13:36:18 人浏览
两口子过日子,房子往往是家里最值钱的东西。可现实中就有这样的糟心事:一方趁另一方出差、住院或者分居的时候,一个人把婚房给卖了,钱也收了、过户也办了,另一方回来才发现家没了。这时候还能把房子要回来吗?说到底,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个人能不能说了算?今天就把这里面的门道讲清楚。
先说大前提。结婚后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谁名下,只要用的是夫妻共同收入,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写得明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意这个“平等的处理权”不是谁都能单独拍板。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法律有更严的要求。《民法典》第301条说了,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说白了,卖婚房这种大事,得两口子都点头,一个人偷偷签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
2026年初有个案子就是这样:丈夫趁妻子去外地照顾父母,把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子以市场价卖给了同事,还办了过户。妻子回来起诉,法院认定丈夫单独卖房属于无权处分,最后房子要了回来,买房的同事只能找卖房的丈夫要赔偿。
房子能追回来,不代表一定能追回来。这里有个绕不开的概念叫“善意取得”,规定在《民法典》第311条。如果买家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房子就归买家了:一是买的时候不知道卖家没权利处分,也就是善意;二是付了合理的价钱;三是房子已经办完过户登记。
打个比方,买家是普通老百姓,花市场价买了房,合同、付款、过户手续样样齐全,他确实不知道这房子有家庭纠纷,那法院一般会保护买家,房子追不回来,没签字的一方只能要求卖房的配偶赔偿损失。
反过来,如果买家明知是夫妻共同房产还配合操作,或者出价明显低于市场价,那就不是善意,房子大概率能要回来。2026年的司法实践里,这类案子法院都会重点查买家知不知道、价格合不合理、手续规不规范这三件事。
第一步,赶紧查不动产登记信息,确认房子是不是已经被过户。没过户最好办,赶紧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把房子先冻住,别让它再被转手。
第二步,如果已经过户了,就要看买家是不是善意。先别急着跟买家吵,把当时的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合同这些都收集起来,重点看买家是否知道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价格是否明显偏低、有没有私下串通的痕迹。
第三步,房子实在追不回来,也别慌。可以起诉要求卖房的配偶赔偿损失。按照《民法典》第1092条的精神,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房价上涨等因素,判决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该要的钱一分都别少要。
说实在的,最好的办法还是提前防着。夫妻共同房产尽量登记在双方名下,万一发现另一方有卖房苗头,赶紧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异议登记,这个动作能拦住很多麻烦。真等房子过户了再去维权,难度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