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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必须本人去吗

更新时间:2026-01-23 15:05:22 人浏览

协议离婚时,不少夫妻对“离婚冷静期”的流程存在疑问:冷静期内需要本人去民政局吗?一方不到场会有什么后果?能不能委托律师或家人代办?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离婚手续能否顺利办理。本文结合《民法典》规定和实操案例,详细解答离婚冷静期的核心问题,帮你避开流程中的“坑”。

一、离婚冷静期必须本人去吗

首先要明确:离婚冷静期本身是30天的“等待期”,期间不需要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任何手续。但启动冷静期的“离婚登记申请”环节,以及冷静期结束后的“领取离婚证”环节,必须由双方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很多人混淆了“申请-冷静期-领证”三个阶段,误以为冷静期内需要频繁跑民政局,其实完全没必要。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此时必须本人到场,签署离婚协议书、提交证件);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开始计算30天“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需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才能完成离婚登记。简单说:“申请”和“领证”要本人,中间冷静期不用去

举个例子:张先生和刘女士协议离婚,1月1日共同到民政局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审核后,告知他们“冷静期从1月2日开始,到1月31日结束”。这30天里,两人各自处理财产分割、搬家等事宜,无需再去民政局。2月1日至3月2日(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他们需要一起去民政局领离婚证,至此离婚才算完成。

离婚冷静期必须本人去吗(图1)

二、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不到场怎么办

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冷静期前后的两个关键环节,若一方故意不到场,会直接影响离婚进度。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申请离婚登记时一方不到场。此时根本无法启动离婚冷静期。因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明确要求,离婚登记申请必须双方共同提出,需现场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哪怕有一方因出差、生病等原因无法到场,都不能启动流程,只能等双方都有空时再去。

第二种:冷静期结束后领证时一方不到场。这种情况更麻烦。根据法律规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比如前面提到的张先生和刘女士,若2月1日至3月2日期间,张先生故意不去领证,刘女士只能重新和他协商,再次申请离婚登记(重新走一遍冷静期),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我曾遇到一位当事人王女士,和丈夫约定冷静期结束后领证,结果对方突然反悔,躲了起来。她跑了三趟民政局,工作人员都告知“必须双方到场”,最后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所以,如果担心对方在领证环节“变卦”,建议提前书面约定时间,或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若一方无故不到场,需承担XX责任”(虽然不能强制,但可增加约束力)。

三、离婚冷静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不少人问:“我工作太忙,能不能委托律师或父母代办离婚冷静期相关手续?”答案是绝对不行。离婚登记属于“身份关系登记”,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哪怕是律师也不行。

这和买房、买车等“财产关系”不同——你可以委托中介代办房产过户,但离婚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本人到场确认意愿。《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民政局需要当面核实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这些都无法通过委托书代替。曾经有当事人想让姐姐拿着自己的身份证代办,结果被民政局当场拒绝,还耽误了时间。

例外情况只有一种:一方因重病、残疾等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可向民政局申请“上门办理”。比如瘫痪在床的老人,民政局工作人员可上门核实意愿、收取材料,但流程会更复杂,且需要提前申请并提供医院证明,并非“委托代办”。

离婚冷静期本身不用本人到场,但申请和领证必须亲自去;一方不到场会导致流程中断;委托代办是法律不允许的。根据民政部2023年数据,全国协议离婚中约15%因“冷静期结束后未到场”而撤回申请,可见提前了解流程有多重要。如果遇到对方故意拖延、拒不配合,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必要时通过诉讼离婚“兜底”,避免陷入无限期的拉锯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