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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

更新时间:2024-01-19 11:56:50 人浏览

离婚协议是夫妻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等方面的约定。离婚协议的签订对夫妻双方都有利,但是有些约定是无效的,下面列举了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

1. 不公平的财产分割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有些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能会约定不公平的财产分割,比如一方分得的财产远远少于另一方。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财产分割应该是公平合理的,不能侵犯一方的合法权益。

2. 不合理的抚养约定

离婚协议中的抚养约定主要包括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等方面的约定。有些夫妻可能会约定不合理的抚养约定,比如一方不给予子女抚养权或者抚养费过低等。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子女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3. 不合法的约定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该是合法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夫妻可能会约定不合法的内容,比如约定不支付税款或者违反婚姻法规定等。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4. 无法履行的约定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该是能够履行的,不能约定无法履行的内容。有些夫妻可能会约定无法履行的内容,比如约定支付过高的抚养费或者分得过多的财产等。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无法履行的约定是没有意义的。

5. 被迫签订的约定

离婚协议的签订应该是自愿的,不能被迫签订。有些夫妻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些不利于自己的内容,但是却被迫签订。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被迫签订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该是公平合理、合法有效、能够履行和自愿签订的。如果协议中存在无效约定,应该及时修改或者重新签订协议。

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图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