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1-08 14:46:26 人浏览
曾经被抛弃的子女,是否还要对抛弃自己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真实案例,为你拆解这一“情与法”交织的难题。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明确赡养义务的法律基础。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条文表述看,赡养义务似乎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刚性义务”,并未直接提及“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对赡养义务的影响。这让不少人产生困惑:难道父母没养过我,我也要养他们?
其实,法律条文的“刚性”背后,藏着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考量。比如,若父母因意外丧失抚养能力(如重病、残疾),导致无法抚养子女,这种“未抚养”是客观不能,而非主观恶意,子女成年后仍需赡养;但如果父母是主观故意抛弃子女,甚至构成遗弃行为,情况则可能不同。举个例子:小王出生后因是女孩被父母遗弃在车站,由养父母抚养长大。30年后,亲生父母以“生活困难”为由起诉小王要求赡养,法院会直接判决小王必须给钱吗?答案是“未必”——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父母“抛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很多人认为“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是天经地义,若父母根本没“养小”,“养老”自然无从谈起。这种朴素认知是否有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父母遗弃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弃行为”对赡养义务毫无影响。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将父母的过错程度作为调整赡养义务的重要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若父母对子女有严重虐待、遗弃、伤害等行为,且该行为对子女造成了巨大身心伤害,子女主张免除或减轻赡养义务的,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予以支持。比如,父母将年幼子女遗弃在深山、垃圾桶等危险场所,或长期虐待导致子女重伤、精神障碍,这类“极端过错”可能成为子女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但如果只是“一般性抛弃”(如因争吵离家出走,多年后联系),法院可能会判决子女承担部分赡养义务,而非全额。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关键区分:“遗弃”和“普通未抚养”不同。“遗弃”是指父母对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遗弃罪”。若父母的“抛弃”已构成遗弃罪,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对子女的义务减免会更倾向于保护子女权益。
理论上的分析需要落到具体案例中才有意义。我曾接触过一个典型案例:老李在儿子小李5岁时,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离家出走,此后20年从未联系小李,也未支付过一分抚养费。小李由母亲打零工抚养长大,成年后靠修车手艺成家立业。2023年,老李身患重病、无钱医治,突然找到小李要求每月支付3000元赡养费。小李愤怒拒绝:“你当年抛弃我,现在凭什么要我养?”
法院审理时,重点审查了三个要素:一是“抛弃”的持续时间和后果(老李20年未履行抚养义务,小李童年因贫困辍学);二是父母是否有悔改或弥补行为(老李从未尝试联系或道歉);三是子女的实际经济能力(小李月收入约8000元,需抚养自己的孩子)。最终,法院判决小李每月支付800元赡养费,理由是“血缘关系无法割裂,老李年迈多病确需赡养,但考虑其长期遗弃行为,应大幅降低赡养标准”。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逻辑是“不绝对免除,但过错相抵”:一方面,血缘关系下的赡养义务不能完全否定,尤其是父母确实“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时;另一方面,父母的严重过错会导致赡养义务“打折”,具体数额会结合子女的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父母过错程度综合确定。
父母抛弃孩子后,子女是否需赡养不能一概而论:若父母的“抛弃”仅是短暂分离或客观困难导致,子女仍需承担赡养义务;若构成严重遗弃(如构成犯罪、造成子女重大伤害),子女可主张免除或大幅减轻赡养义务。现实中,每个案件的细节千差万别——比如是否被收养(被合法收养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父母是否事后弥补、子女是否有赡养能力等,都会影响最终结果。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扰,建议保留好父母抛弃行为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当年的媒体报道等),及时咨询律师。记住,法律不仅保护父母的养老权,也不会忽视子女曾遭受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