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9-22 14:38:02 人浏览
法律对探视权有明确规定,其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同时,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依法中止探视权。还涉及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及变更等相关问题。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1、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协商空间,若双方能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达成一致,可按照协议执行。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为周六上午到下午等。
2、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比如,一方有吸毒、暴力倾向等可能对子女造成伤害的行为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当导致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法院应根据申请恢复其探视权。
在实践中,存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情况。对于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民法典》规定,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的措施
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方式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进行制裁。例如,若一方多次拒绝另一方探视子女,法院可以对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若仍不改正,可采取拘留措施。
2、保障子女的意愿
在执行探视权时,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和感受。如果子女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其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探视,法院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一味地强制执行。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探视权可能需要进行变更。探视权的变更主要包括探视方式、时间等方面的变更。
1、变更的条件
当出现一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如子女上学地点的改变、一方工作时间的调整等,导致原有的探视方式和时间不再适宜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例如,子女转学后,距离探视地点较远,原有的探视时间可能需要调整。
2、变更的程序
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变更探视权的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理,若认为变更申请合理,会作出相应的判决。
总之,法律对探视权的规定旨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存在探视权与抚养权的冲突、探视权的行使频率是否可以随意更改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探视权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