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 主体方面:遗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
2.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3. 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4.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拒绝扶养”从行为形式上看,通常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
认定“情节恶劣”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 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2. 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
3. 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
4. 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
5. 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弃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多个方面的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