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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船员死亡雇主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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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 00:04:44

庞立伟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出海船员死亡,雇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分析如下:

    雇佣关系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雇主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安全的工作设备、未进行必要培训等,需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并非连带责任。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船员死亡,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雇主不存在过错则不担责;若第三人无法承担全部责任,雇主可能基于公平原则给予一定补偿,而非连带责任。

    劳动关系情形:船员因工死亡,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若雇主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里是法定的各自责任,不属于连带责任范畴。若雇主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雇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不是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船东)的船舶上工作,若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船舶挂靠情形:船舶所有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船舶所有人未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聘用的船员因工伤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船员主张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应予支持,此时被挂靠单位与船舶所有人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若渔业公司等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对渔船作业有管理及监督义务,在船主赔付不能到位的情况下,也可能需对船员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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