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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纠纷

50 人看过

2026-01-05 03:56:45

庞立伟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纠错的行政救济制度,核心特点如下 :

一、核心特点

1. 主体特定性:复议机关多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属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机制。

2. 申请被动性:依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启动,需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3. 审查双重性:既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职权、程序、依据等),也审适当性(合理性,如处罚幅度、措施适配性)。

4. 专业技术性强:案件常涉环评、监测、排污许可等专业问题,复议中可启动现场勘验、技术审查等机制。

5. 程序高效便民:多渠道申请(书面、口头、互联网),可适用简易程序提速,鼓励调解促成实质化解。

6. 结果强制性: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职,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或并行救济途径。

二、关键提示

   依据《行政复议法》《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等,复议申请期限、审理时限等均有明确法定要求 。

   兼具行政救济与执法监督双重功能,既能维护相对人权益,也能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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