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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名誉权侵权纠纷:法律边界与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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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浏览

2025-06-09 11:26:17

刘怿

刘怿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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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誉权侵权纠纷:法律边界与维权指南

  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在当今信息时代,名誉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名誉权,开始保护自身的名誉不受侵犯。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为您解读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要点,帮助您在面对此类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名誉权的法律定义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客观评价。而名誉权,则是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二、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需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1.违法行为:

  包括侮辱、诽谤等行为。侮辱是指使用言语、文字或暴力等方式,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诽谤则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2.主观过错:

  侵权人需存在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而仍然实施;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名誉,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损害事实:

  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因侵权行为而降低。这种降低可以是直接的,如他人对被侵权人的评价明显变差;也可以是间接的,如被侵权人的商业机会因名誉受损而减少。

  4.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被侵权人的名誉损害是由侵权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而非其他因素所致。

  三、侵犯名誉权的常见情形

  (一)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像在公开场合对他人进行辱骂,使用低俗、恶劣的语言攻击他人;或者通过张贴大字报、漫画等形式丑化他人形象等行为都属于侮辱。例如,甲在社交媒体上用粗俗不堪的言语对乙进行人身攻击,这种行为明显损害了乙的名誉,乙有权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二)诽谤行为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比如,甲毫无根据却四处宣扬说乙在工作中贪污受贿,导致乙在单位的声誉严重受损,同事对其产生误解,这就是典型的诽谤行为。只要这种虚假信息的传播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不良影响,就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三)网络侵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名誉权纠纷日益增多。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实言论、恶意评论、曝光他人隐私并造成名誉损害等情况屡见不鲜。一些人以为在网络上发言可以肆无忌惮,却不知同样要承担法律后果。例如,某网友在热门论坛上编造某明星的负面绯闻,引发大量网友关注和转发,对该明星的名誉造成极大伤害,该网友的行为就构成了网络名誉权侵权。

  典型案例分析:微信群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案情概述:王某某、高某夫妇与龚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2022年6月,龚某在成员百余人的“互帮互助群”和“邻里互助群”小区微信群内,针对王某某夫妇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道德品行方面,发布言论,称夫妻二人半夜吵架、打骂老人、给孩子吃安眠药、虐待孩子致孩子上顶楼等。王某某、高某认为龚某的言论给其造成精神痛苦,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等后果,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龚某在上述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龚某提出反诉,称高某在涉案微信群中以“歇斯底里”“脑子清楚一点”“嚣张跋扈”“素质真心差”等词语损害龚某名誉权,请求判令高某道歉在群里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王某某、高某夫妻二人半夜吵架、打骂老人、给孩子吃安眠药、虐待孩子致孩子上顶楼等等言论,很容易诱使涉案微信群的其他成员和业主陷入错误判断,进而对二人的品行产生怀疑,造成其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的后果,且涉案微信群中成员达近百余人,影响较大,会导致二人社会评价降低,龚某发表的涉案言论构成侵犯二人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龚某反诉高某在微信群针对其发表的言论是否侵害其人格权的问题,法院认为高某发表上述言论的目的,系要求龚某不再发表不当言论,在阻止无效后作了“素质差”的负面评价。高某的言论虽有不当之处,但均为泛泛而谈,缺乏明确的侵权内容和具体的指向,不足以导致涉案微信群的其他成员和业主陷入错误判断致龚某人格受贬损,其反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龚某立即停止侵犯王某某、高某二人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微信群内以书面形式向王某某、高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法院综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主观恶性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金额1000元。

  案例启示:

  该案表明,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贬低他人名誉的不实言论,不仅无法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四、律师维权建议

  1、及时固定证据:

  在发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如通过公证、截图、录音、视频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

  2、要求停止侵权:

  向侵权人发出停止侵权的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停止进一步传播不实信息。

  3、协商解决:

  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要求适当的赔偿。

  4、提起诉讼:

  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五、结语

  名誉权是每个人重要的人格权利,维护良好的名誉对于个人的社会生活和事业发展至关重要。在遇到名誉权遭受侵害时,我们应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无论是面对面交流还是在网络上发言,我都要注意自己的言辞,不要随意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避免对他人进行无端指责和恶意评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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