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在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或者虽经通知但因故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同案犯,到场可能发生串供等妨碍讯问、审判活动的,司法机关可以选择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这一规定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未成年人提供了保护措施,进一步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在讯问中权利的保护。
通知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到场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将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原因、相关人员到场的具体情况等信息在讯问笔录、庭审笔录等文件中予以记载、说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具体包括: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进行辩护;
讯问时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证据、案件情况和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