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无理由辞退已成为职场常见纠纷,劳动者如何依法反击?本文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地方司法指引,解析维权核心要点。
一、判定解雇合法性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的,必须满足三大要件:
1.录用条件需书面告知(《劳动合同法》第8条);
2.解除通知在试用期内发出(《劳动合同法》第21条);
3.提供具体考核证据(参考北京高院2021年劳动争议指引第12条)。
二、收集关键证据
1.录用条件文件:入职时签字的岗位说明书、考核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13条);
2.工作记录:工作成果邮件、上级评价微信等,证明已达标;
3.解雇程序证据: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解除通知书(《劳动合同法》第50条)。
三、双轨救济途径
1.劳动监察投诉:向用工所在地人社局提交证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可责令公司支付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
2.仲裁主张继续履行:若公司无法举证解雇合法性,劳动者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2023年上海浦东新区案例显示,此类诉求胜诉率达71%。
律师行动建议:收到口头解雇通知时,务必继续到岗并录像取证,防止被认定为旷工。争议金额超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的(如北京为40732.5元),建议委托律师启动“赔偿金+工资差额”组合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