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0年2月,被告人李某注册成立了公司,与其妻子一起经营润滑油。2010年7月,李某因制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行政处罚;后来,其公司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二次被行政处罚。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李某未经某国际知名品牌许可,私自加工、生产标有某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汽车润滑油,非法经营假冒润滑油数额共计60余万元。2022年6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系累犯,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李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恶劣,辩护人提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