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机构是否担责,取决于漏诊行为是否违反诊疗义务及与癌症延误的因果关系。
健康体检仅为“一般性评估”,不能等同于临床诊疗,但也具有预防疾病、发现疾病的作用,亦属于医疗行为范畴。若体检机构在检查时未发现本应被医疗技术识别的病灶(如肺部结节),且漏诊行为与癌症延误治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维权可申请医疗鉴定,通过法律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律师补充:
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