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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AI生成的内容,能够随心使用吗?

#综合咨询

895浏览

2025-02-23 09:50:04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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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DeepSeek凭借其高超的“深度思考”能力在一夜之间收获诸多拥趸。一些用户在与之几轮对话后,迅速“触类旁通”,让其为自己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或者“会议发言材料”。事实上,早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诞生时起,就有人尝试利用它们撰写“爽文小说”,或者生成短视频,以此赚取流量。

  那么,通过这些方式生成的内容真的能够随心使用,甚至贩售牟利吗?业内专家认为,通过AI生成的内容存在相应的版权风险,试图用AI“走捷径”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有可能付出巨额违法成本,因此需谨慎使用。

  AI“生成热”背后有隐忧

  “林深把最后一件T恤塞进行李箱时,窗外正飘着细雨。十六平方米的出租屋里,霉斑在墙角蔓延成地图,老式空调发出苟延残喘的嗡鸣……”

  你恐怕很难想象,这样一段文字是由AI根据记者要求,自行生成的。在这“开篇”内容之外,还有千余字的剧情桥段,描绘了一个普通人“逆袭”成为职场精英的故事。

  事实上,除了代劳撰写小说外,一些大学生早早发现了AI的潜力,偷摸利用AI为自己撰写学术论文。由于AI撰写的论文素材有不少来源于公开的文献资料,这不仅给使用者带来剽窃的隐忧,还增加了知识产权纠纷风险。因此,国内多所高校已经启用技术工具,去除论文中的“AI味”。

  在利用AI大搞“创作”背后,由此衍生的版权问题日益引发社会关注。2024年2月,备受关注的“奥特曼案”在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工智能平台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判令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在该案中,由于AI平台方生成的“奥特曼”绘画形象与享有奥特曼著作权的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该平台通过销售会员及“算力”等增值服务获利,故而侵害了权利人对奥特曼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为了防范由AI生成内容导致的侵权风险,一些平台也上线了AI检测功能。抖音平台借助AIGC识别模型等相关技术,结合人工识别,对判定为疑似AI生成的内容,会打上“疑似使用了AI生成技术,请谨慎甄别”的标签;小红书、微博等平台上线了自主声明功能,提醒用户自主声明其上传内容是否为AI生成,并对疑似AI生成内容进行检测和提醒;网络文学平台阅文集团也采取技术措施,用以检测作者上传的“AI水文”,该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反对部分作者利用AI生成低质量且无意义的作品。

  “复制”还是“创作”?法律风险要重视

  利用AI作为创作辅助,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即使使用公开资料进行AI训练,也可能产生侵权风险。“AI生成的内容可能是有原型的,而这个原型有可能拥有版权方。”长期从事AI领域研究的清华大学教授沈阳认为,相较于使用公开资料进行模型训练,使用自有数据所造成的侵权风险相对更低,但仍要留意相关训练语料的版权来源。

  即使是用户作为自然人“指导”AI生成相关内容,也可能不享受著作权利。“AI生成的内容是否有版权现在是‘世界性难题’。”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告诉记者,从现有司法实践看,由AI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利还要看该内容是否融入了用户的“独创性思维”。加之因AI生成内容的过程涉及软件开发者、所有者、使用者等多方主体,即便这些生成内容本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版权应归属哪一方同样是目前各界争论的焦点。

  即使不输出生成的内容,但AI在未经许可下使用了具有版权的训练语料,也可能造成侵权。从全球其他地区业已出现的案例来看,一些版权所有者认为,AI大模型在公开网络中擅自使用其版权内容,在“抹除署名和来源后”进行机器训练,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在王新锐看来,此种行为性质的裁定应考虑其是否为“合理使用”,以及相关版权内容是否被用于商业目的。

  此外,由于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对AI侵权的认定标准不一,这也给我们的AI大模型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带来挑战。如何避免因司法体系和社会文化差异带来潜在的侵权隐患,值得AI大模型的所有者思考。完善法律法规,规范AI健康发展放眼人类发展史,任何一次技术革命都会对原有的社会观念和法律制度带来深刻影响,这就需要人们在享受技术创新带来的便捷和高效之余,尽快适应和完善相关规则。

  2024年,国家网信办出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而“文件元数据”即用于记录该文件的来源、属性、用途和版权等内容。

  王新锐等法律界专家建议,AI大模型的所有者在进行机器训练时,要识别和审查训练语料的版权来源,对于有明确版权方的素材,应事先获得其授权许可;对于独创性较为显著、商业价值较高的素材,尤其要予以重点关注。同时,建立AI生成内容知识产权的合规审查流程,完善面向公众和版权人的投诉举报处理渠道,尽可能降低AI生成内容的侵权风险。

  针对一些用户过分仰仗简单提示词,随意将AI生成内容用于商业目的,造成侵权。沈阳建议,一方面用户要谨慎将AI生成内容用于商业目的,另一方面,如用户想要将AI生成内容赋予知识产权,需融入自己的独创性提示词内容,在不侵犯他人IP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相应渠道进行知识产权声明,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建议,有关部门可根据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明确AI领域“合理使用”的内涵外延,为AI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引导相关企业有序参与国际竞争。

引用法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 在算法设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歧视。 ● 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 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等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的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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