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出租车公司诉夹江县审批局行政许可案2023-12-3-004-004 / 行政 / 行政许可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06 / (2022)川11行终5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划分职权边界。试点行政机关应根据职权分工,正确厘清职权范围,做好权力交接与沟通;面对延续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应全面、积极履行回复与告知义务,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答复。
2.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多次在网上提出续行许可申请并积极主张权利,许可机关网上退回但未告知理由,也未依法回复和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推定许可机关自首次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许可机关的拖延受理、职权交接不畅等因素,是导致在申请人原行政许可已到期后迟迟未作出是否准予决定的重要原因的,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对已到期仍未作出的原行政许可推定为默示准许。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